甘肃一女子涉嫌传播性病被逮捕

北京湿疹正规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622/9092263.html

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镇原县,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年3月18日因卖淫活动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年3月28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年4月3日经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宁夏学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8日以彭检公诉刑诉()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于年10月12日在医院就诊时查出自己患有梅毒,并进行治疗。年3月16日下午,王某1到彭阳县城“金缘招待所”住宿并提出卖淫,同该招待所老板就卖淫所得钱款商议如何分配后,当日便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收取该男子80元,并分给招待所老板30元。次日15时许,王某1先后与韩某、郭某二人发生性关系,招待所老板收取韩某80元,后在招待所老板未向王某1分钱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年3月18日,医院体检检验,被告人王某1梅毒抗体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举证、质证后被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彭阳县公安局彭公(白)行罚决字[]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医院检验报告单4份、处方单1份、医院检验报告单、平凉市崆峒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体筛查检测报告、彭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彭阳县公安局视听资料及其内容简述、证人薛某、韩某、郭某、虎晓文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1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因该行为被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与本案是基于同一卖淫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因此,对被告人王某1已拘留的11日,应折抵相应的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年10月16日起至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taohuaa.com/thbj/883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