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特区rdquo殡葬有点

在这里,火葬之后,棺葬依旧;在这里,青山白化,造墓成“疯”;在这里,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都不叫法,森林惨遭破坏,土地任意出售,墓地想做多大就多大,没有人管!贵州省有健全完善的殡葬管理条例,而且每两年修改一次,在这里,形同虚设!特区真的很“特”!请看视频——“特区”殡葬有点乱!!!

六枝特区隶属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是中国个县级单位中唯一以“特区”命名的行政区划,全区面积平方公里,常驻总人口约55万。

六枝特区的殡葬改革始于年。

据人民网贵州频道报道,年1月2日,六枝特区殡葬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会议召开。

会议决定:依法取缔整治范围内非法制作、销售丧葬用品、碑石、棺木店,并对丧葬用品、碑石、棺木等进行清理销毁。

年7月2日,六枝特区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再次召开,全区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议提出:要以铁的决心、铁的举措、铁的纪律深化殡葬改革,对坟墓绿化搬迁,对棺材店封存关闭。

五年过去了,整治情况落实的怎样呢?据特区民政局年民政执法总结报告介绍,年全区火化率仅为35%,也就是说:应该火化的死者中,仍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实行了违规土葬。

我们首先来到位于市区某集团公司附近的一处山包上,见到一处早在年有位区人大代表投资18万建造的豪华大墓。据说这里是块风水宝地,所以,不大的山包上,很快就有上百人,陆续来这里建起规模、规格不等的活人墓。

大墓已有逝者下葬

辛苦的“马帮”们在背着砂石上山,为客户造墓

这是位于高速公路边上的杨家村墓区。

这位多年从事往山上运送砂石的中年“马帮”告诉笔者,他每天要背送一吨多重的砂石上山,每天可得两三百元劳务费。

这是一个与六枝火车站相距不到一公里的丘陵上,看到的情况是豪华墓、活人墓比比皆是。经一位前来祭祀的客户介绍,我们见到了负责这片墓区的蔡先生。蔡先生介绍说,他负责这里的安葬办理已经有十多年了,这片坟山的新旧大墓共有三千多座。就因为在这里安葬手续简单,不用火化、户籍证明,选择自由,可大可小,交钱即可安葬,所以,每年都有上百位客户选择在这里安葬。

准备开工建设的大墓

当我们问到,在这里安葬有没有合法手续时,这里的蔡先生说,他们只有委托书,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及安葬证,原因是,这里的地都是个人的,你选中那块地方,就可以由蔡先生给这块地的主人签订该地的使用委托书,政府不会干预。蔡先生带着我们看了好几块空白地介绍说,有地势平坦的,有交通方便的,也有风水走向很好的等等,面积大小都可自主确定,价格从五六万到十几万、几十万的都有。

高速公路旁边的大墓群

当我们提出要选一块一百平米左右的墓地时,蔡先生很爽快的答应说,可以啊。十几分钟后,他即测算出墓地价位,包括围栏、墓道等大约28万。

这是位于市区西北方向某村附近的一座山头,尽是白花花新建起的豪华墓。我们看到,清明前夕,正是修墓包坟的黄金时间,到处都能看到建坟者或祭祀者的身影。

这是某墓区进山口的石料场,这位师傅在精心雕刻着墓碑上的各种石雕花栏。当我们提出要选块墓地时,他很快就带领我们走进墓区,找到了该墓区购墓的负责人。

这是在墓区附近的一处棺材加工店,据这位还在忙着的师傅讲,这里的棺材都是用杉木做的,从接单到交付客户,平均也就三天左右。当我们问他每年能接单多少时,他告诉笔者,每年在这里拉走的棺材,都在口左右。每口棺材的价格从五六千起步到数万元左右不等。

又到了清明祭祀的时候了

在位于岩脚镇附近的一个偏僻小村,笔者先后与正在路边干活的一位年轻人和老年人做了交流。当问及这位老人是否已经准备了寿材时,他高兴的说,是啊,每个人都要有啊。当我们说,政府如果要推行殡葬改革,不能做生基墓,不能用棺材,他能不能接受时,这位老人摇了摇头说,那是不行的,提前买下棺材,造好墓地,那样才走的安心。而身边的一位年轻人,想法就进步许多。他告诉我们,只要政府号召,该火葬就火葬,能不用棺木就不用棺木。子女尽孝,不一定非得用棺材和大墓才能表现,政府怎么要求就怎么做。

建设中的豪华大墓

六枝特区作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年还有贫困村个,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人,贫困发生率19.98%,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直到年4月24日,贵州省政府才正式批准六枝特区退出贫困县序列。在我们走访到的四处墓区及一处偏远乡村,与相关人员交流,每位死者,从去世、火葬到装棺材安葬,都要花费十万元左右。

一位正在焚烧垃圾的村民

道路旁边的指路牌,是民俗还是迷信呢?

石料加工现场

石料加工导致树木变成了白色

贵州省每年去世24万人左右,年火化遗体12万具,火化率约为50%。就按送别每位逝者花费十万,全省就要花费亿左右。贵州省统计局消息,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也就是说,送别一位老人,就要花费5个人一年的可支配收入!

位于岩脚镇的公益性公墓无人问津

位于岩脚镇的公益性公墓无人问津

地上铺着红色的是准备燃放的鞭炮

青山白化已成常态!

殡葬改革任重而道远!

要闻链接:

最新殡葬法规: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年版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公民应当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

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

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

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八条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

第九条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五)有相应的人员。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运送、火化遗体,必须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名尸体,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有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地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医疗卫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

第十二条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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