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女子传播性病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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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本案无关

年7月27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起发生在通辽的传播性病案件,被告人辛某某,女,年出生,汉族,无职业,小学文化,户籍地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年5月31日因从事卖淫活动,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年12月5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30日21时至2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足疗店内先后两次与曹某某、高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经检测,被告人辛某某TP超标、血浆反应素试验呈阳性(梅毒).

年12月4日,被告人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延伸阅读: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0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0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0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0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

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05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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