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晕女子有性病还卖淫,被当场带走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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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3日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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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仙网综合▼

被告人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曾因犯传播性病罪,于年8月2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年11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3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曾患有梅毒,医院就诊过,然其未按照医嘱及梅毒诊疗规范流程进行后续检查,仍于年10月21日0时许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弄**号楼**楼租住处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该租住处与嫖客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其卖淫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医院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均呈阳性。

年1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曾患过梅毒,未按医嘱及梅毒诊疗规范流程进行后续检查,且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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