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滑↑看↑全↑文↑
年11月6日13时许,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某出租房内实施卖淫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医院体检,检验报告单显示,李某系梅毒抗体阳性。
经查,李某曾因卖淫于年12月2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年9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现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年11月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于年1月6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李某认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来源:富源法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